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

郑文清、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703号
原告:郑文清,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蓝,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南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55946R。
法定代表人:荀家正。
原告郑文清与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9日,原告郑文清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文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文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文清负担。
审判员  季群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和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