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

李德高、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690号
原告:李德高,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南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55946R。
法定代表人:荀家正,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德高与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德高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德高负担。
审判员 和瑞伟审判员和瑞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和   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