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

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495号
申请人: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6245729F。
法定代表人:胡春锦。
被申请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7867。
法定代表人:支强云。
被申请人: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南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55946R。
法定代表人:荀家正。
被申请人:支有苏,男,回族,1952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男,回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支有苏、**名下价值31215346.1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支有苏、**名下价值31215346.19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