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402执335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4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云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1644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恒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16447元;应交执行费55482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56719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玉溪市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查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33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国贵审判员**审判员周庆
书记员*雯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