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927民初42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正波,***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7867。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财富中心南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7312351103。
负责人:***,职务: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整改决定书,责令云桥公司支付其劳务费,因要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帮助处理,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魏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