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2民初1603号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09055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未取得追偿权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