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7638元、护理费12207.6元、鉴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604元、伤残津贴72549.75元以上共计16865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由被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后,按照实际拨付数额一次性给付原告;已拨付的,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68650.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7614元,下剩案件款61036.25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