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恢66号 申请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州区东环路2号(河西宾馆大门南侧2楼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五社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MN7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甘07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630000元;二、被告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30991.24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660991.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付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本案案件款564846.24元,被执行人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80044元,剩余484802.24元,被执行人张掖金砂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84802.24元,余款从2024年开始,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申请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2023)甘0702执恢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三、若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于2024年1月1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以与被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恢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