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7480号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090556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住甘州。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现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重新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743.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