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24民初975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由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333802元,限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3.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9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36955.5元,已履行案件款240722元,剩余案件款96233.5元,由被执行人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4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