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15日生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5日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住址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公司用房3层B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扬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