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2执恢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8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款项人民币95686元。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综合楼、公司用房二层B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7号),湛江市赤坎区综合楼、公司用房四层A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9号),湛江市赤坎区综合楼、公司用房一层A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号),湛江市赤坎区综合楼、公司用房二层A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6号),湛江市赤坎区综合楼、公司用房五层A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8号),湛江市赤坎区综合楼、公司用房天面层活动室(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0号)的房屋,该房屋由霞山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802执恢3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喻 狄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玮玥 书 记 员 梁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