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2执48、49、50、51、52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组织机构代码59104104-9。 法定代表人杨成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5号华盛新城商住小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194372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用名***),女,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海安镇白沙湾休假村(珠海别墅G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85、86、87、88、8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以(2016)湘12执48、49、50、51、52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房产。在此期间,案外人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湛江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华盛新城二期”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理,驳回案外人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湘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高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民终34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执行异议诉讼期间,该五案执行中止。 由于原评估报告过期,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再次启动评估。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拍卖其中的186套。后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中的30套,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拍卖156套房屋,其中41套房作为一个拍卖标的,44套房作为一个拍卖标的,其他71套房每一套房作为一个拍卖标的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中有13套房拍卖成交,但只有11套房的买受人交纳了尾款,另外2套房的买受人确认毁拍,其他均流拍。第一拍所得拍卖款10067962元。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低20%,于2018年8月7日进行,剩余房屋除一拍毁拍的2套房屋外,均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次拍卖,并按法律规定免交保证金、申请人竞买成交金额109867262.4元。收其他买受人交纳的拍卖成交款项共27548092元。一拍、二拍共收取其他买受人交纳的拍卖成交款项37616054元。 拍卖总成交额为147483316.4元。除申请执行人未交拍卖款外,其他买受人款项已全部进入本院一案一账户。截止2018年8月20日该五案的逾期履行利息达11218721元。债权总额为132619714元。 2018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8)最高法民申901号《暂缓执行通知书》,要求暂缓本院执行的(2016)湘12执48、49、50、51、52号五案中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房产的拍卖、拍卖款划转及房产过户,期限至2018年12月2日。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8)最高法民申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中止审查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二、中止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16)湘12执48、49、50、51、52号五案中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房产的拍卖、拍卖款划转及房产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决定申请人湛江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901号,目前尚未结案。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接受本院调查询问。2020年3月16日向新华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18日,本院发出(2016)湘12执48、49、50、51、5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安爱琴湾度假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做出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湛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房产。于2021年12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长跃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执行现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示风险,向其征求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