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执2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展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2462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河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93815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展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1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展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8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5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8年8月22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账户当前余额120032.45元;实际冻结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9月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9月3日,被执行人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展齿轮传动有限公司货款48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53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6执25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光彬
审 判 员 姚 洪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