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91民初2303号
原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行政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杨康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棋祥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李伟清,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314,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原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12日向原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3元,减半收取计200.15元。
审 判 长  陈霜屏
人民陪审员  周子淇
人民陪审员  李小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茧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