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祺祥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综合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德、戚佩斯,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因与上诉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农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耀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义,上诉人湛江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佩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华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8)粤0891民初905号判决书;二、依法判令湛江农商行支付给耀华公司工程款10298712.66元;三、判令湛江农商行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至全部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止,时间5年6个月12天,利率按2014年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6.55%计算,违约金为3732596.76元),两项诉讼请求共计14031309.42元。四、本案全部司法鉴定费由湛江农商行承担。五、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湛江农商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实:2011年5月13日、2012年7月5日,耀华公司与湛江农商行先后签订《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编号:zjmznxzhlzxgc-01,合同编号:20110511)及《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增加项目》(工程编号:zjmznxzhlzxgc-02,合同编号:20120705),约定耀华公司承包湛江农商行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和16-22层增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两项工程)。2012年10月25日,两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湛江农商行使用。2013年12月17日,耀华公司向湛江农商行移交了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及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及22层增加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工程签证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投标清单、工程招标文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工程施工日志)。2014年5月8日,耀华公司向湛江农商行发函《关于竣工结算事宜》,催促湛江农商行对耀华公司移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湛江农商行负责人于发函后第三天签收该函。2014年10月22日,耀华公司向湛江农商行发出《关于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函》,湛江农商行负责人于次日确认签收该函。2011年5月3日,耀华公司再次向湛江农商行发出《关于催付工程结算及违约金的函》。2018年4月8日,耀华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耀华公司发出律师函进行催收。2018年5月30日,耀华公司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限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6736387.86元及违金(从2014年6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的工程价款为基数按中匡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湛江市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98422.42元,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46504.59元,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917.83元。司法鉴定费252300元,由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上诉理由及依据:(一)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第一,耀华公司及湛江农商行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82.1(2)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如不予确认,需说明原因。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验收通过后,须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即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11个工作日起,每推迟一天,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从2013年12月17日耀华公司向湛江农商行移交了涉案工程结算资料,14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第111个工作日起计算延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即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二,耀华公司及湛江农商行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施工合同》通用条款82.3约定:造价工程师(如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工程师进行造价控制时即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合同约定14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合同约定90个工作日),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二)一审法院认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湛江农商行违约。905号判决书认定:“一、耀华公司与湛江农商行签订合同编号:2011051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及合同编号:20120705《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增加项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认定耀华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合同的全部义务。四、湛江农商行(湛江市麻章区**信用合作联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国家相关部门也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的期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法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义关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规定:1500万元以下从接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天;32000万元一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审查完成。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不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四)司法解释有支付施工合同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耀华公司与湛江农商行的约定、905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视为其已经认可了耀华公司的结算文件,两项工程的应付工程款以耀华公司递交的结算文件为准。耀华公司递交给湛江农商行的结算文件,两项工程的工程造价合计34328600.40元,湛江农商行共向耀华公司支付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合计24029887.66元,截至2019与12月12日,湛江农商行尚欠耀华公司工程款10298712.66元及延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3732596.76元(违约金暂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止,共5年6个月12天,利率按照2014年6月1日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6.55%计算),尚欠工程款和违约金合计14031309.42元。(五)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允许湛江农商行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项目从峻工验收、交付使用,至今已长达7年多时间,湛江农商行二次、再次装修及对结算资料保管不善而资料遗失等等已因时过境迁而不具备鉴定条件。再者,湛江农商行作为金融业企业,本应遵循金融业诚实信用的原则,带头“重合同,守信用”,反而湛江农商行却无视合同约定,对耀华公司多次催促无动于衷、严重践踏诚信底线、故意隐藏耀华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及枉顾事实编制谎言逃避违约责任,没在规定时间内对鉴定征求意见稿一次性提出完整意见,给造价鉴定工作制造障碍以达到拖延结算目的,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反反复复,导致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长达1年多时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湛江农商行违约事实确凿情况下,仅仅要求湛江农商行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而不要求湛江农商行承担在约定时间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即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的法律后果。
湛江农商行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2018)粤0891民初905号的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依法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一、一审法院未待鉴定机构合创公司对湛江农商行就鉴定书提出质疑作出回函及修正鉴定书的错误之处的情况下,即采纳错误的鉴定意见直接判决,明显程序违法,不予查清案件事实,严重损害湛江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但是一审判决无视鉴定报告存在的诸多错误的问题,马虎草率地直接采纳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进行断案。鉴定机构合创公司所作的鉴定报告经过三番四次的修改后,于2019年10月22日再次就涉案的工程项目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书(终稿修正版)》(下简称《鉴定书》),但是该鉴定书仍然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实体错误之处。在2019年11月7日庭审中鉴定人员接受湛江农商行的质询时,也明确回复同意在庭审后补充出具关于签证单工程量依规范予以清单定额重新组价的司法鉴定工程造价总额的回函说明及修正鉴定书错误内容(鉴定人员承认材料套取清单价错误),但是一审法院未待鉴定机构作出相应的补充回函说明及修正鉴定书错误之处的情况下即贸然作出判决,明显是不予查清案件事实、程序违法断案。二、一审判决未依法对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书严格审查,对于鉴定书所列的争议事项不作审查或认定事实错误,错误直接采纳鉴定意见“工程造价金额为30766275.52元”作为定案的依据,严重损害湛江农商行的合法权益。(一)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一一签证单书写的单价是否能作为结算造价的依据,一审判决不作审查直接采纳签证单书写的单价为结算计价依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证单书写单价问题涉及工程造价多算高达289万余元。湛江农商行认为《签证单》充其量只能证明工程量,不能证明签证工程单价。《签证单》是由耀华公司单方先行编制打印(包含增加变更的工程量及单价),然后才交予湛江农商行工程负责小组及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湛江农商行的工程负责小组人员及监理单位在签证单上签署的仅仅是“工程量属实”确认意见,并未对签证单上书写的单价予以确认。现湛江农商行与耀华公司对签证工程量的单价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以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条的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的第3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等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合创公司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述规定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施工当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进行重新组价作为签证工程量的造价鉴定计算依据出具唯一的鉴定意见报告。但是鉴定机构合创公司却直接采纳了有利于施工单位(耀华公司)签证单上书写的单价出具唯一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结论(超出签证部分重新组价的工程造价高达289万余元),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及行业规范。湛江农商行在庭审上多次针对此问题予以强烈质疑,并提出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但是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不予任何实质性审查,直接认可了签证单上书写的工程量单价,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损害湛江农商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涉案工程系招投标工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签证单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证上书写的单价(事实上涉及合同价款),依法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由于签证单上书写的单价与耀华公司耀华公司投标中标对应的项目报价相差甚远(超过投标中标价款约349万元),且严重超出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重新组价工程价款高达289万余元,明显是损害湛江农商行作为招标人的权益。在湛江农商行明确不予认可签证单上书写的单价情况下,鉴定机构合创公司或一审判决直接认可并采纳签证单书写的工程单价,无疑是强行采取所谓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国家司法公权力来迫使湛江农商行(招标人)与耀华公司(中标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协议,明显是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二)涉案农信大楼的“报警、闭路监控系统”是由案外人施工完成,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报警、闭路监控系统”为耀华公司实际施工,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依据。“报警、闭路监控系统”工程涉及多算工程造价高达93.35元。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一审判决认为“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涉及的‘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列入鉴定总价是基于“招标文件副本”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工程量而计价”,明显是歪曲该鉴定书的内容。据该鉴定书对于此问题的阐述原文表述为“缺少‘报警系统、闭路监控’施工图纸,现场无法区分耀华公司施工项目,该部分内容工程造价,暂参考施工单位结算书《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一至十五层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1.4、1.5及1.8内容列入争议部分,具体由法院裁定”。即该鉴定书的造价依据是直接摘录施工单位(即耀华公司耀华公司)结算书的内容,而非基于“招标文件副本”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工程量而计价”,也不是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造价。第二、鉴定书对涉案鉴定项目中缺乏施工图纸(竣工图)、也无任何竣工验收资料的“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不做任何分析判断,直接将耀华公司的此部分工程的结算报价93.35万元一分不少计入鉴定总价中,本身就是违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范,违背合法、客观、公平鉴定原则。但是一审判决无视鉴定书存在的错误问题,反而认可耀华公司主张“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由其施工,一审判决如此认定明显有悖于客观事实,缺乏证据。第三、众所周知,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是以竣工资料去认定实际施工工程量,而并非单凭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即认定实际施工量。虽然涉案的招投标文件涉及到“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但是事实上耀华公司是没有施工(类似的情况有“发电机组”,投标文件涉及报价,但耀华公司没有最终施工)。根据案件所有的竣工移交材料:其中包括有耀华公司提交的证据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湛江农商行提供的证据清单(二)第3、4组证据“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竣工资料》共六册(包括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装修工程施工日志等)”、“工程竣工图共计324张图纸”(这些资料均来源于耀华公司耀华公司编制),当中没有任何一份资料、文件、图纸能够证明耀华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中存有“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相反,湛江农商行于2019年11月4日提供第1至12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涉案农信社综合办公大楼的“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分别由湛江市兴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完成,并非由耀华公司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耀华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报警、闭路监控”项目为耀华公司施工完成有失公允,缺乏依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相应93.35万元的“报警、监控系统”费用应在工程总价中予以扣减。(三)涉案的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省联社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厨房配电柜安装等工程项目是由案外人公司实际施工,一审判决排除鉴定书上述争议项,将上述工程项目认定为耀华公司实际施工,显属错误。相应的工程造价费用应在工程总价中予以扣减。1、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涉及造价221427.20元;2、省联社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涉及造价27714.25元;3、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涉及造价20166.01元;(四)脚手架属于施工措施费项目,根据双方约定施工措施费为包干价,签证单37页活动脚手架措施费不应再次计算工程造价。一审判决排除鉴定书的此争议项,将该费用计入工程总价错误。涉及造价24831.80元;(五)耀华公司没有提供防洪工程维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缴费凭证或报建资料,相应规费应当在造价总价中扣减。一审判决排除鉴定书的此争议项,将该费用计入工程总价错误。涉及造价共计1056884.28元;(六)耀华公司没有提供签证单32所对应的“城管占地申报费、招牌改造制作报建费、网点部分电器检查及申报费”的缴费凭证或申报资料,相应费用应当在造价总价中扣减。一审判决排除鉴定书的此争议项,将该费用计入工程总价错误。涉及造价8280元。三、一审判决认定湛江农商行违约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应予纠正。理由如下:(一)根据双方签署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提前条件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而根据案件事实,湛江农商行作为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是有正当理由的,理由是耀华公司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失实,报送的结算价款严重超过合同约定7048682.07元(超过合同价款高达约25%)。为此,湛江农商行未能就工程结算价款与耀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才致使涉案的工程至今尚未完成竣工价款结算。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湛江农商行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二)涉案的工程分别签署有两份施工合同,不同的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是不同的。湛江农商行于2011年5月11日与耀华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码20110511)专用条款82.1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计算工程款总额达到97%,余款3%作为质保金”;湛江农商行于2012年7月5日与耀华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编码20120705)专用条款84.2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计算工程款总额达到95%,余5%作为质保金”。而上述两份施工合同中关于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不含有质保金此部分款项。但是一审判决不予区分,违背的合同约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为维护湛江农商行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法院公平判决,支持湛江农商行的上诉请求。
湛江农商行辩称,耀华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一、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通用条款,没有达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耀华公司主张适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82.3约定,视为其递交的竣工结算已得到湛江农商行认可,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2.1约定,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没有选择适用通用条款,而是另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如不予确认,需说明原因……”。即双方没有达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意见:“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此情况,《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九条也有明确规定,承包人请求依据通用条款的约定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处理工程款结算的,不予支持。因此,既然双方没有达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那么耀华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依法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事件中应如何具体适用”解答意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耀华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擅自增加工程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故此,耀华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第三、湛江农商行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对于耀华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已委托了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核实,发现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湛江农商行已回复复核意见,但是耀华公司不予接受,并拒绝进一步核对清楚工程量。因此耀华公司诉称其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湛江农商行认可,与事实不符。因此,耀华公司主张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现涉案工程造价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准许湛江农商行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理有据。但是一审法院未依法对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书严格审查,对于鉴定书所列的争议事项不作审查或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采纳了鉴定意见“工程造价金额30766275.52元”严重损害了湛江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湛江农商行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
耀华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程序上合法,应当以我们的结算文件作为判决的依据,但是我们认为湛江农商行主张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裁判依据,没有法律依据;2.针对湛江农商行所主张的部分项目不是耀华公司施工的,这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对此耀华公司在一审的庭审中质证阶段已经明确予以说明,一审判决也对此予以分析和回应,他们所主张的部分项目属于特定项目,与耀华公司所承包施工的工程没有重合和重叠,而且湛江农商行所主张的不是耀华施工的项目的工程量也不包含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之中;3.对于违约金的支付,耀华公司认为湛江农商行拖欠耀华的工程款,时间之长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所能承受的范围,从施工至今已经八年之久,还要以耀华公司的结算文件作为确定本案工程款的依据。
耀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湛江农商行支付给耀华公司工程款10298712.66元;2.判令湛江农商行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从2014年6月1日起计至2018年5月31日,共4年,利率按2014年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为2471691.04元);3.判令湛江农商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4日,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正公司)受湛江市麻章区**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麻章联社)的委托,就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包二:工程施工)发出招标公告,接受合格的国内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2011年4月2日,耀华公司向志正公司交纳了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包二: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50万元。同年4月12日,耀华公司递交了上述项目的《投标报价书》(含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愿以人民币21860032.21元的报价,按招标文件之规定范围与条件以及投标文件所有条款的承诺,承担责任。耀华公司在《投标报价书》提交的“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包二:工程施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列明了单项工程费汇总表: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包二:工程施工)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10841533.29元;2.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包二:工程施工)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11018498.92元,合计21860032.21元。在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列明:1.分部分项合计7980215.18元。1.1一、强、弱电部份2490817.38元;1.2二、给、排水部份232222.43元;1.3三、中央空调部份3972266.16元;1.4四、数据联网报警系统及图像报警复核系统部份246573.23元;1.5五、闭路监控部份1038335.98元。……4.规费31868.94元。5.税金363649.99元。投标报价合计11018498.92元。2011年4月19日,志正公司发布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中标公告,包组一(工程监理)的中标单位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省监理公司),包组二(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为耀华公司,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1860032.21元。2011年5月11日,耀华公司与麻章联社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编号:zjmznxzhlzxgc-01,合同编号:20110511)。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工程名称: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内容:麻章农信综合楼装修装饰、机电安装、设备安装的施工专业承包,详细内容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规模:约2286.61元;结构形式:混凝土框架结构;资金来源:企业自筹。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建筑装修、给排水、电气、空调、弱电等专业工程施工(消防、电梯部分不在本范围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第三条约定: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日历天,拟从2011年6月5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12月31日竣工完成。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为21860032.21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2.3约定: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2.1约定: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不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另作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结算工程款总额达到97%,余款3%作为质保金。(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如不予确认,需说明原因。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验收通过后,须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即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11个工作日起,每推迟一天,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检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结算资料交到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在14天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经发包人审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4)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5)施工单位必须如实编制工程预、结算。如果施工単位报送的工程预、结算审减率超过10%,该单项工程全部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2012年7月5日,耀华公司与麻章联社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编号:zjmznxzhlzxgc-02,合同编号:20120705)。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工程名称:麻章农信联社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增加项目。工程地点: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信大厦。工程内容:麻章农信联社综合楼外墙维修工程、麻章农信联社综合楼16-17层室内装修装饰工程、16-22层楼梯公共装修装饰工程、16-22层电柜电缆安装工程、16-22层空调机组设备安装工程等,详细内容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规模:约5419886.12元。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建筑装修、给排水、电气、空调、弱电等专业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综合单价包干、税费规费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第三条约定: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拟从2012年6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2年7月31日竣工完成。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5419886.12元,项目单价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2.1约定: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不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另作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结算工程款总额达到95%,余款5%作为质保金。(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如不予确认,需说明原因。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验收通过后,须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即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11个工作日起,每推迟一天,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检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结算资料交到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在14天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经发包人审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4)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5)施工单位必须如实编制工程预、结算。如果施工単位报送的工程预、结算审减率超过10%,该单项工程全部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2012年6月17日,监理单位省监理公司根据耀华公司提交的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增加项目工程的(预)算表,作出了工程预算监理审核意见。该意见的内容为:1、卫生间块料墙面预算单价为390.32元,工程量为190㎡,金额为74160.8元。现经审核单价为340.28元,数量为190㎡,金额为64653.2元。2、水管弯头、法兰配件预算单价为55000元,工程量为一项,金额为55000元,现经审核单价为44612.4元,数量为一项,金额为44612.4元。3、拆外地台及外运预算单价为8000元,工程量为一项,金额为8000元。现经审核单价为6000元,工程量为一项,金额为6000元。4、回填土夯实300厚预算单价为45元,工程量为350㎡,金额为44612.4元。现经审核单价为45元,工程量为120㎡,金额为5400元。5、外地台捣混泥土200厚预算单价为120元,工程量为350㎡,金额为42000元。现经审核单价为120元,工程量为120㎡,金额为14400元。6、外地台铺100*100广场砖预算单价为220元,工程量为350㎡,金额为77000元。现经审核单价为220元,工程量为120㎡,金额为26400元。7、广场灯光预算单价为23000元,工程量为一项,金额为23000元(不需要装修单位施工)。8、广场大理石标识“广东农信”预算单价为32000元,工程量为一项,金额为32000元(不需要装修单位施工)。1分部分项合计为4505931.84元。2施合计为225296.6元。2.1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费为135177.96元。2.2临时设施及临时办公措施费90118.64元。3其它项目360925.14元。3.3暂列金额为157707.61元。3.4暂估价189249.14元。3.8预算包干费13968.39元。4规费15320.17元。5税金173928.97元。6含税造价5281402.71元。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外墙维修工程预算工程造价138483.41元。经审核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16-22层主要增加工程款5419886.12元。审核依据是套用1-15层中标综合单价。最终结算是以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在耀华公司提交的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增加项目工程的(预)算表和工程预算监理审核意见中,麻章联社有六位人员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耀华公司依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麻章联社有6名工作人员和省监理公司、耀华公司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案涉工程依时完工。麻章联社已支付24029887.66元工程款给耀华公司,其中:2011年5月19日支付6558009.66元;2011年10月25日支付2372878元;2011年11月18日支付3540000元;2011年12月20日支付4240000元;2012年1月19日支付2080000元;2012年3月29日支付1000000元;2012年5月4日支付880000元;2012年5月21日支付1000000元;2012年7月13日支付1790000元;2012年11月22日支付569000元。2012年10月15日,案涉工程经设计单位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耀华公司、监理单位省监理公司、建设单位麻章联社组成验收组验收,验收的结论及备注如下:本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工程档案资料齐全。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2013年12月17日,耀华公司将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资料移交给麻章联社。移交的资料包括: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竣工图;2.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清单结算书;3.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签证单;4.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5.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投标清单;6.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文件;7.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日志。耀华公司提交的“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书”结算的案涉工程造价为34328600.40元,其中: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一至十五层装修工程结算造价16423688.46元;2.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一至十五层安装工程结算造价11229001.16元;3.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十六至十七层装修工程结算造价2410968.83元;4.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十六至十七层安装工程结算造价1090044.32元;5.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十八至二十二层装修工程结算造价1493451.19元;6.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十八至二十二层安装工程结算造价1681446.44元。2013年11月26日,麻章联社与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万诚公司对涉案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2014年2月20日,万诚公司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书(未经对数)”,审核结果是:经初审(未经对数),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造价为27222725.73元,比送审造价34328600.40元核减造价7105874.67元。结算造价汇总表具体内容为:1.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一至十五层)合同造价21860032.21元。2.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增加项目合同造价5419886.12元。3.一至十五层装修工程送审造价16423688.46元,初审造价9900393.66元,核减造价6523294.80元(送审造价包含签证部分)。4.一至十五层装修工程(第一批签证部分)初审造价1304663.92元,核增造价1304663.92元。5.一至十五层装修工程(第二批签证部分)初审造价2732984.31元,核增造价2732984.31元。6.一至十五层安装工程送审造价11229001.16元,初审造价7605362.88元,核减造价3623638.28元(送审造价包含签证部分)。7.一至十五层安装工程(第一批签证部分)初审造价16828.04元,核增造价16828.04元。8.十六至十七层增加项目送审造价6675910.78元,初审造价2325143.66元,核减造价4350767.12元(送审造价包含签证部分)。9.十六至二十二层增加项目(第一批签证部分)初审造价1011306.61元,核增造价1011306.61元。10.十六层至二十二层增加项目(第二批签证部分),初审造价2326042.65元,核增造价2326042.65元。合计:合同造价27279918.33元,送审造价34328600.40元,初审造价27222725.73元(其中:1.图纸部分小计19830900.20元;2.第一批签证部分小计2332798.57元;3.第二批签证部分小计5059026.96元),核减造价7105874.67元。2014年5月8日,耀华公司给麻章联社发出《关于竣工结算事宜》的函件,认为麻章联社超过合同约定的90个工作日的期限,未对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核实确认,要求麻章联社尽快组织人员核实。麻章联社于同年5月11日收到该函件。2014年10月22日,耀华公司向麻章联社发出《关于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函》,认为其递交的竣工结算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已有309天,由于麻章联社对其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既没有核实也未提出核实意见,根据合同的约定,其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34328600.40元视为已被麻章联社认可。鉴于以上原因及工程保修期已满(保修期为一年),特向麻章联社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9443722.74元。次日,麻章联社收到该函件。2017年5月3日,耀华公司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2017年4月19日的《关于催付工程结算款及违约金的函》给麻章联社,要求麻章联社支付工程结算款9443722.7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4月8日,耀华公司委托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黄丛义律师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2018年4月2日的《律师函》及授权委托书给麻章联社,请求麻章联社支付工程结算款9443722.74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进一步措施。诉讼过程中,麻章联社于2018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耀华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关于强烈要求终止鉴定委托依法以“结算报告”判决认定尚欠工程款的申请》。一审法院准许麻章联社的申请,依法委托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2日,合创公司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鉴定结果为:工程造价金额人民币31523622.09元,其中: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15层金额23619546.86元;2.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金额4565142.24元;3.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22层以外增加)签证单金额1833169.34元;4.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争议部分)金额933510.30元(报警系统、闭路监控);5.16-22层税金包干金额173928.97元(合同约定);6.16-22层规费包干金额15320.17元(合同约定);7.16-23层项目措施费包干金额225296.60元(合同约定);8.16-22层设计费包干金额157707.61元(合同约定)。耀华公司、麻章联社收到上述鉴定意见书后,均提出反馈意见。合创合司根据双方的反馈意见,于2019年1月29日对双方的反馈意见分别做了回复。麻章联社收到合创公司的回复后,于2019年2月15日、2月25日两次提出对数的申请。2019年3月13日,合创公司根据耀华公司、麻章联社提出的反馈意见,出具了《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鉴定结果为:工程造价金额人民币32125266.02元,其中: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15层金额24089433.27元;2.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金额4694005.87元;3.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22层以外增加)签证单金额1836063.23元;4.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争议部分)金额933510.30元(报警系统、闭路监控);5.16-22层税金包干金额173928.97元(合同约定);6.16-22层规费包干金额15320.17元(合同约定);7.16-23层项目措施费包干金额225296.60元(合同约定);8.16-22层设计费包干金额157707.61元(合同约定)。该鉴定意见书有鉴定编制人罗廷铭、鉴定审核人宁卫红、鉴定审定人李志明、企业负责人常运青的签名,并盖有鉴定审核人宁卫红、鉴定审定人李志明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印章。上述鉴定意见,经开庭质证,耀华公司和麻章联社均提出质证意见,其中麻章联社认为该鉴定意见在程序上存在八方面的违法及缺陷,在实体上存在十三方面的错误。2019年6月27日,合创公司根据庭审质证意见,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书(终稿修正版)》[深合创价鉴(2019)027号],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金额为人民币32050242.27元,含争议部分金额人民币933510.30元。其中: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15层金额23303767.79元;2.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金额5404647.60元;3.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22层以外增加)签证单金额1836063.23元;4.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争议部分)金额933510.30元(报警系统、闭路监控);5.16-22层税金包干金额173928.97元(合同约定);6.16-22层规费包干金额15320.17元(合同约定);7.16-23层项目措施费包干金额225296.60元;8.16-22层设计费包干金额157707.61元(合同约定)。该鉴定意见书有鉴定编制人罗廷铭、鉴定审核人宁卫红、鉴定审核人胡志毅、鉴定审定人李志明、企业负责人常运青签名,并盖有鉴定审核人宁卫红、鉴定审核人胡志毅、鉴定审定人李志明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印章。麻章联社收到上述鉴定意见书后,于2019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关于要求鉴定机构收回(终稿)及(终稿修正版)》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三方对数后再出具鉴定意见的申请。耀华公司收到上述鉴定意见书后,于2019年8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关于再次强烈要求以我方“结算报告”为依据判决认定尚欠工程款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知合创公司、耀华公司、麻章联社三方于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6日在麻章联社农信大厦二楼会议室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三方对数。2019年10月22日,合创公司根据三方对数的情况,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书(终稿修正版)》(深合创价鉴(2019)027号),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金额为30766275.52元,含争议部分金额2299777.51元。该鉴定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鉴定汇总表列明:一、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的金额为30766275.52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22981.36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45962.76元、公积金849851.60元、社会保险费145522.54元。备注:含《签证单已有单价》金额6045970.15元。1.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15层的金额为22034462.38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21243.07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42486.17元、公积金544636.16元、社会保险费93259.62元。2.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6-22层的金额为5389918.67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0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0元、公积金233914.17元、社会保险费40053.80元。备注:16-22层按合同约定规费税金包干。3.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22层以外增加)签证单的金额为1526747.89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1471.94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2943.88元、公积金65636.37元、社会保险费11239.10元。4.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争议部分)的金额为2299777.51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266.35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532.71元、公积金5664.90元、社会保险费970.02元。4.1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的金额为221427.20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213.48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426.96元、公积金2586.88元、社会保险费442.96元。4.2省社联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的金额为27714.25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26.72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53.44元、公积金284.53元、社会保险费48.72元。4.3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的金额为20166.01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19.44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38.88元、公积金182.93元、社会保险费31.32元。4.4厨房配电柜安装的金额为6963.67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6.71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3.43元、公积金28.20元、社会保险费4.83元。4.5签证单32(城管占地申报费、招牌改造制作报建费、网点部分电气检查及申报费)的金额为8280.00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0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0元、公积金0元、社会保险费0元。4.6签证单37(活动脚手架)的金额为24831.80元,其中包含(规费)防洪工程维护费0元、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0元、公积金2582.35元、社会保险费442.18元。4.7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1-15层)[安装]报警系统、闭路监控的金额为933510.30元。4.8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金额为22715.01元。4.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金额为45430.05元。4.10公积金的金额为844186.70元。4.11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为144552.52元。该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中特殊情况予以说明:1合创公司根据签证单单价计算,2019年8月2日现场勘验时麻章联社要求对签证单己有单价部分予以清单定额计价,合创公司将组价情况另附表《签证单单价以清单计价汇总表》,具体由法院裁定。2缺少“报警系统、闭路监控”施工图纸,现场无法区分耀华公司施工项目,该部分内容工程造价,暂参考施工单位结算书《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一至十五层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1.4、1.5及1.8内容列入争议部分,具体由法院裁定。3.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省社联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厨房配电柜安装共五项工程双方主张不一致,具体由法院裁定。4.2019年8月2日当事人签名确认的《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2日关于湛江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量核对表》第34项风管支架安装,现场三方核对时麻章联社提出列入争议部分,但经合创公司核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存在该项目,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麻章联社)提供,其准确性、完整性由麻章联社负责,故本鉴定意见书(终稿修正版)不作争议处理。5.签证单37(活动脚手架)根据合同约定为措施费包干,但签证单描述为墙体拆除增加导致,且经过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现双方主张不一致,故列入争议部分,具体由法院裁定。6.签证单32“城管占地申报费、招牌改造制作报建费、网点部分电气检查及申报费”双方主张不一致,故列入争议部分,具体由法院裁定。7.合创公司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定额计算规费~社会保险费、规费~住房公积金、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规费~防洪维护费,相关费用是否缴纳合创公司无法核查,麻章联社提出列入争议部分,具体由法院裁定。8.对合同外部分人工单价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动态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湛建管[2012]82号)》进行调差,基准日单价按投标报价安装工程为53元/工日,装饰工程为59元/工日计算。9.原2019年6月27日出具的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终稿修正版)予以作废,以2019年10月22日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终稿修正版)为准。该鉴定意见书有鉴定编制人罗廷铭、鉴定审核人宁卫红、鉴定审核人胡志毅、鉴定审定人李志明、企业负责人常运青签名,并盖有鉴定审核人宁卫红、鉴定审核人胡志毅、鉴定审定人李志明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印章及鉴定机构合创公司的公章。麻章联社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将缺乏施工图纸(竣工图)、也无任何竣工验收资料的“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直接列入鉴定总价,违反合法、客观、公平原则,并提供了如下证据:1.麻章联社与湛江市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麻章联社办公大楼数据联网报警及视频图像报警复核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包干总造价为728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了工程价款72800元。2.麻章联社与兴华公司于2013年4月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新办公大楼监控室及营业厅加装联网报警系统工程》,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27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工程价款22700元。3.麻章联社与广东协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安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营业部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358512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了工程价款358512元。4.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营业部首层、二层监控拆迁、重装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造价为545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了工程价款54500元。5.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营业部闭路监控系统增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造价为380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工程价款38000元。6.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办公大楼三、五、六、七楼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48039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了工程价款148039元。7.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3层档案室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造价为1190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了工程价款119000元。8.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食堂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造价为450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工程价款45000元。9.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事后监督部监控系统增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造价为240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工程价款24000元。10.麻章联社与广州市番禺协安机电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的《麻章农信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工程合同》及与协安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麻章农信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分别约定拟在麻章联社大楼监控中心机房以及属下15个ATM网点(暂定)安装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工程总造价为1151451元;更改原合同造价为969476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了工程价款为636278.1元。11.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远程监控中心增加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造价75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工程价款7500元。12.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增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造价1770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工程价款177000元。另外,麻章联社还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将“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省联社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厨房配电柜安装”列为争议项,直接列入工程鉴定总价错误,并提供了如下证据:1.麻章联社、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川市**信用合作联社、雷州市**信用合作联社、廉江市**信用合作联社、湛江市赤坎区**信用合作联社、湛江市坡头区**信用合作联社、遂溪县**信用合作联社、徐闻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签订的《湛江市************新机房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450130.51元。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湛江市************新机房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约定发电机工程子项目总价为412689元变更为1172404元,新增费用759715元。麻章联社支付分摊的相应工程价款。2.麻章联社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麻章联社10KV线路及变配电工程合同》,约定需对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配电房进行增容改造,从乐山西路A2点环网电缆分接箱的602开关出线,采用YJV22-7.8/1.5KV-3×150平方毫米电缆敷设至新配电站。配电站配变电容量为1600kVA,新装两台SCB**-800/10kV干变,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计量、控制仪表等设备。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土建施工。总价为32800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上述工程项目价款。3.麻章联社与广州市锐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麻章联社新办公大楼招牌安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完成麻章联社新办公大楼招牌设计、报建、制作、安装、验收、质保期保障等所有工程,合同总价为76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列明验收的工程内容为:1.办公大楼楼顶LED招牌3面;2.办公大楼楼体LED招牌2面。《竣工结算价目表》列明有电路增加费用15000元。广东千福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审核工程总价为787000元,并列明有电路增加费用15000元,另在分项列明电箱及线路费用共11300元。麻章联社已支付上述工程价款。麻章联社于2019年10月26日变更为湛江农商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耀华公司与湛江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2011051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和合同编号20120705《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耀华公司依约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依期完工,且案涉工程经设计单位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耀华公司、监理单位省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湛江农商行组成验收组验收,于2012年10月15日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并于2013年12月17日将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移交给湛江农商行,故应认定耀华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合同的全部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2.1约定,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排除适用通用条款,而另作约定,故耀华公司主张适用涉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2条的约定,不予采纳。根据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2.1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如不予确认,需说明原因”、“工程结算资料交到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在14天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经发包人审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本案中,耀华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于2013年12月17日将案涉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清单结算书)已移交给湛江农商行,湛江农商行应当根据上述约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和确认。根据湛江农商行提供的证据,证明湛江农商行未在14天核实并提出修改意见,但可证明湛江农商行于2013年11月26日与万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万诚公司对涉案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万诚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书(未经对数)”,但未能证明麻湛江农商行依合同的约定将审核结果通知耀华公司,并与耀华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因此,湛江农商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湛江农商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合创公司是一审法院依法选定及委托的鉴定单位。本案所有的鉴定材料,一审法院均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有关本案的签证单,均有湛江农商行6名工作人员和省监理公司、耀华公司在签证单上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应予采信,应按照签证单签证的工程量及单价计价。湛江农商行对签证单提出异议,认为签证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量的依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不予支持。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经当事人从初稿、终稿、终稿修正版反复反馈意见,还进行二次现场勘验,并进行三方对数,最终形成。因此,该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应予采信。耀华公司认为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书(终稿修正版)》存在漏项较多、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及没有投标单价项目组价较低,因耀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故耀华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湛江农商行对涉案“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直接列入鉴定总价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麻章联社与兴华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麻章联社办公大楼数据联网报警及视频图像报警复核系统工程施工合同》、麻章联社与兴华公司于2013年4月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新办公大楼监控室及营业厅加装联网报警系统工程》、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营业部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营业部首层、二层监控拆迁、重装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营业部闭路监控系统增加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办公大楼三、五、六、七楼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3层档案室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食堂安装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事后监督部监控系统增加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广州市番禺协安机电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的《麻章农信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麻章农信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远程监控中心增加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增加工程合同》予以证明。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涉及的“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列入鉴定总价是基于“招标文件副本”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工程量而计价。在湛江农商行提交的上述合同中,麻章联社与兴华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麻章联社办公大楼数据联网报警及视频图像报警复核系统工程施工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麻章联社营业部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签订的《麻章联社办公大楼三、五、六、七楼闭路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广州市番禺协安机电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签订的《麻章农信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协安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的《麻章农信远程集中管理监控联网平台系统项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均属于特定项目,另外案涉工程于2012年10月15日已竣工验收,湛江农商行提交的在2012年10月15日之后签订的所有工程合同,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湛江农商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包含了上述合同的工程价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变更了工程量,将“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排除在案涉工程之外,故湛江农商行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湛江农商行还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将“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省联社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厨房配电柜安装”列为争议项,直接列入工程鉴定总价错误,并提供了麻章联社、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川市**信用合作联社、雷州市**信用合作联社、廉江市**信用合作联社、湛江市赤坎区**信用合作联社、湛江市坡头区**信用合作联社、遂溪县**信用合作联社、徐闻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广州建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签订的《湛江市************新机房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及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湛江市************新机房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麻章联社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麻章联社10KV线路及变配电工程合同》、麻章联社与广州市锐致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麻章联社新办公大楼招牌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结算价目表》《结算审核报告》予以证明。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及的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省联社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厨房配电柜安装项目列入鉴定总价是基于“招标文件副本”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工程量而计价。湛江农商行提供的2012年2月8日签订的《湛江市***********新机房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及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湛江市***********新机房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属于新机房建设项目,与旧机房如何衔接及区分没有说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麻章联社10KV线路及变配电工程合同》属于麻章联社进行配电房增容改造项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麻章联社新办公大楼招牌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结算价目表》《结算审核报告》,均列明有电路增加费用15000元,并在分项列明电箱及线路费用共11300元,证明之前存在电路。而且,湛江农商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包含了上述合同的工程价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变更了工程量,将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省联社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厨房配电柜安装项目排除在案涉工程之外,故湛江农商行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案涉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费,均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是建设方应当支付的价款。至于施工方是否缴纳,何时缴纳,属于另一法律的法律关系,与工程价款的计价及支付,没有关联。综上,合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30766275.52元。耀华公司承认其已收取涉案工程款合计24029887.66元,湛江农商行承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故对耀华公司诉请判令湛江农商行支付工程款10298712.66元,予以支持6736387.86元,其余部分予以驳回。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2.1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11个工作日起,每推迟一天,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耀华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将案涉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清单结算书)已移交给湛江农商行,由于湛江农商行未在14天核实并提出修改意见,虽然委托万诚公司对涉案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且万诚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麻章农信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书(未经对数)”,但湛江农商行未能依合同的约定将审核结果通知耀华公司,并与耀华公司进行竣工结算,故湛江农商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约定,从111个工作日起,湛江农商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给耀华公司,2013年12月17日起111个工作日对应的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耀华公司主张违约金起算日从2014年6月1日起算,一审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6736387.86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6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的工程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22.42元,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46504.59元,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917.83元。司法鉴定费252300元,由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耀华公司向湛江农商行提交的案涉工程结算书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结果;2、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确认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3、湛江农商行应否支付耀华公司违约金。
湛江农商行与耀华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对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共性内容作出的一般性约定,而专用条款则是对特定的建设工程作出的特别约定,因而在适用上,只有专用条款没有作出约定时才适用通用条款,若两者发生冲突,则应适用专用条款。本案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虽有:“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的约定,但同时该合同的专用条款也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90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如不予确认,需说明原因”,故湛江农商行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对耀华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结算书作出答复,只需说明原因,而不能产生湛江农商行认可该结算书的法律后果。耀华公司向湛江农商行提交的案涉工程结算书不能作为案涉工程工程款的定案依据。
原审法院依湛江农商行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案涉工程鉴定意见初稿后、多次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数、现场勘验无异议的情况下,先后出具了案涉工程鉴定意见的终稿、两次终稿修正版,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合法。对于湛江农商行提出的不应按“签证单”上的单价作为计价依据的问题。案涉工程的“工程签证单”上记载了相关工程的工程量及部分工程、材料的单价,该“工程签证单”有耀华公司的盖章,监理单位的盖章、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及湛江农商行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并注明“以上工程量属实”字样。湛江农商行在该“工程签证单”上并未对单价问题提出异议,鉴定机构采用“工程签证单”上确认的单价核定相关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对于案涉工程中的“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备用电缆安装、省联社AL2配电箱进线电缆安装、招牌控制电缆、招牌配电箱安装及排风机控制电缆安装、厨房配电柜安装等工程项目是否由耀华公司施工的问题,上述工程项目列入案涉“招标文件”副本中,属于案涉工程的一部分,若湛江农商行将上述工程另行承包给他人施工,理应通知耀华公司停止该部分项目的施工,但湛江农商行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在鉴定机构组织的现场勘验时,湛江农商行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湛江农商行的该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定案依据。
耀华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将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移交给湛江农商行,湛江农商行虽对耀华公司单方结算结果有异议并委托广东万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但既没有就案涉工程的结算事宜与耀华公司协商,也没有按其审核的结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耀华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的问题,案涉工程于2012年10月15日验收,保修期一年,即至2013年10月15日,湛江农商行未对案涉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该部分作为质保金的工程款的担保责任已完成,湛江农商行未按约定将该部分工程款退还给耀华公司亦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湛江农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利息给耀华公司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耀华公司、湛江农商行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42.58元,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105987.86元,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954.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子 轩
审 判 员 杜 友 裕
审 判 员 钟 斯 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虹 亨
书 记 员 邓唐慧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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