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8民初6275号
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长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73373。
法定代表人:陆雪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M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801182R。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富士公司)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销售安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355600元,违约金152400元(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30%计算),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3台乘客电梯和1台病床电梯,总计价款50.8万元,原告并负责提供电梯安装的相关服务,双方就货款及安装费支付、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完成了生产并交付了合同约定全部电梯,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再行支付30%的设备款即1524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货到工地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报装资料,导致原告无法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报装手续,电梯安装工程进度严重延误。被告已经逾期达三个月之久经催告后仍拒不支付货款,而且迟迟不能提供报装资料,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行为已经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耀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经原告举证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案涉四台电梯的安装费共计119000元,其中三台电梯已经进场施工,产生安装费59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生产案涉电梯并进行交付,但由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给付余款,且不配合进行电梯安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起诉之前未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书,本院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21年12月24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于已生产并交付的案涉电梯因无法恢复原状,应折价补偿给原告。因《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508000元,扣减尚未产生的安装费59500元及被告已经支付的152400元后,被告仍应支付给被告的费用为508000元-152400元-59500元=296100元。关于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款的30%计算,但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剩余款项2961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2021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因双方在《销售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应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且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产生了律师费3000元,故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于2021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96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6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75元,被告负担5000元,被告应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仇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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