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南门圩股份合作经济社、遂溪腾岳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23民初199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114,住海南省万宁市国营东兴农场供销科宿舍。
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祺祥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被告: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南门圩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南门圩。
法定代表人:符卫东
被告:遂溪腾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韩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南门圩股份合作经济社、遂溪腾岳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原告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应当减、缓、免诉讼费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子渊
审 判 员  谭春永
人民陪审员  刘福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柳婵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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