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8执1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粤08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8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吴川市人民医院(或其指定的付款义务人)工程结算款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人民币85420604.75元,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建设单位吴川市人民医院(或其指定的付款义务人)工程结算款人民币85420604.75元,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成就,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8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吴川市人民医院迁建PPP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和土方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合计85420604.75元,上述造价不包括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劳务费和其他费用,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吴川市人民医院(或其指定的付款义务人)工程结算款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该85420604.75元;二、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吴川市人民医院(或其指定的付款义务人)工程结算款人民币85420604.75元的证据。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8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吴川市神州长城人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结算款人民币90000000元(吴川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工程结算款)。其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工程结算款人民币9000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8财保4号之一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吴川市神州长城人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结算款人民币90000000元(吴川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工程结算款)。
驳回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冯维玉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李尚文
书记员 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