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804民初217号
原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湛江建筑公司)诉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下简称神州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江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州长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告已按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场施工,并已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承包合同并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已完工程价款为31136089.57元,该结算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136089.57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结算时并无约定利息及支付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之规定,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结算,原告请求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无约定利息,故利息应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请求对其承建的地上建筑物工程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原告请求优先受偿,合法合理,且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神州长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神州长城智慧生态房屋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建筑及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湛江市坡头区;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生产厂房(约2.7万㎡)、厂区地下管网、附属设施、厂区道路、园林绿化、围墙及大门、设备基础、办公楼基础、宿舍楼基础;生产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精密切割线生产线、30万m³加气砼板材生产线、C型钢生产线;开竣工日期:2018年1月30日到2018年8月30日;承包合同价款:约8200万元;合同价款的支付:土建工程完工且设备安装工程经调试和试运行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已经甲方审核的工程结算的97%,剩余3%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竣工结算:工程经发包人及现场监理组织验收合格之后,2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移交竣工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时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审核结束,则视为认可;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发票后,发包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到竣工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2019年5月16日被告发出停工通知。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再履行。二、承包方已施工的工程由双方另行结算。发包方对结算的工程款尽快付清给承包方;若对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同意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补偿。”2020年9月30日,双方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已完工程结算价31136089.57元。
一、限被告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136089.57元及利息(利息以31136089.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湛江市坡头区××××××××××侧“神州长城智慧生态房屋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建筑及设备采购安装工程”的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815.66元,由神州长城智慧房屋产业(湛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智平 人民陪审员  宋克礼 人民陪审员  庞妹英
书 记 员  陈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