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终2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7层C栋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凡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绣曼,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0号交行大厦。
负责人:李木英,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苑媚,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如,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博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B1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峰,广东大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官渡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170号。
负责人:李建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工农西一路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宪,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展(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内俊伟兴厂区D栋1、2楼A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恒立银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德路星际大厦第9层09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晟裕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
上诉人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信公司)、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湛江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博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伦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官渡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官渡分公司)、湛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镇江市晟裕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裕公司)、深圳恒立银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永诚展(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展公司)、黄国宪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行湛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苑媚,致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绣曼,博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峰,一建官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成,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胜,被上诉人黄国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致信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志清
审判员  赖尚平
审判员  吴春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思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