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891民初85号
原告:***,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办公楼2号楼15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开发拓展部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