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马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天马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1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掖市甘州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天马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国道G569线旁(**威西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天马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6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不向再审申请人释明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或依职权委托鉴定,二审法院也未依职权委托鉴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二审法院对2010年7月15日和20日的工程量结算单、总工程价款、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单中申请人的署名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返工的工程量由谁完成及与申请人有无关联、原“制式结算单”是否存在漏项和胁迫情形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导致本案错判误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天马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涉案结算单由双方现场确认,答辩人按照结算金额向**足额支付了劳务费,现答辩人时隔十年后,又以所谓工程款“漏项”进行诉讼,纯属无理;2.认为一、二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违法,属无稽之谈。**认为本案基础事实没有查明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WX2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甘肃省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10年8月、2010年11月两次结算,并形成了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天马公司已按结算金额向**足额支付了劳务费。**在收到工程款十年后,又以天马公司对其结算费用有漏项未结算而主张劳务费27万余元,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所提自书结算单、证人证言等均不能证明该主张,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结算单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事实清楚,已不必再进行司法鉴定。**认为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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