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至骆驼河口公路改建工程WX2标段项目经理部、甘肃天马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4826号
原告:***,住甘肃张掖市。
被告:**至骆驼河口公路改建工程WX2标段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市凉州区南关幼儿园。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甘肃天马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至骆驼河口公路改建工程WX2标段项目经理部、被告甘肃天马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4日以本案部分证据由其代理律师持有,且还有部分证据需收集,现本案暂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问二被告,二被告亦不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