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03民督3号
申请人: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商务公寓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林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新村被二横巷166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361775702。
法定代表人:***。
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2019)粤0803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送达后,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粤0803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600元,由申请人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