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91民初601号
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戴林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82元,减半收取计651.91元,由原告长征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