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市智洋艺术外语职业高级中学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03民督2号
申请人: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商务公寓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82933571Q。
法定代表人:戴林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湛江市智洋艺术外语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湛江市三岭山森林公园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803156452971G。
法定代表人:***。
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智洋艺术外语职业高级中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31日发出(2019)粤0803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送达后,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不按照合同施工的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粤0803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7.71元,由申请人湛江市建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