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系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省职工疗养院(原名为湖南省总工会灰汤温泉职工疗养院),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市灰汤镇将军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职工疗养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过去将近20年的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在此异议审理期间,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案件执行。同日,本院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其对在执行异议审理期间,终结案件执行不持异议,但对执行异议裁定书生效后,如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没有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时效有争议,对本案执行与否,需要等待执行异议的裁定结论;又鉴于申请执行人对在执行异议审理期间,终结案件执行不持异议。因此,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职工疗养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可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如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没有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湘法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视执行异议复议结果,由本院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