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霞山区锦福源工程装饰部、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2民初243号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福源工程装饰部,经营场所:湛江市霞山区海新装饰材料市场E座第50A号商铺。
经营者王松,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瑞云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福源工程装饰部诉被告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被告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福源工程装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莹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嘉慧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802民初243号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福源工程装饰部,经营场所:湛江市霞山区海新装饰材料市场E座第50A号商铺。
经营者王松,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瑞云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福源工程装饰部诉被告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以被告湛江市麻章建筑工程公司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锦福源工程装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莹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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