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粤建工程公司

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湛江市粤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麻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钊,经理。
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4民初字24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口头约定:如产生纠纷,则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即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坡头区第一小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故此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以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上诉提出双方有口头约定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既没有签订到书面的管辖协议,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上述引用的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湘
审判员 冯华祥
审判员 陈 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晶晶
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5、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