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粤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麻贯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粤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湛江市粤建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26980元,减半收取为13490元,由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负担。(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0元,余下的13490元由本院退回给湛江市坡头区第一小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