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志成电力有限公司

湛江市志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80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志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六路10号第5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0月0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志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8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欠款,而其名下没有房产。2019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802执1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
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天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