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金城大道年丰豪庭第十二幢二层商铺A区。
法定代表人:谢锡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振兴路四横巷108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债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玉熙
审判员 邓胜发
审判员 郭天涯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