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883执248号
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吴川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吴川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8民终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川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先后向本院汇入标的款合计4686825元,其中包含本案执行费51668元。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经收到执行款4635157元,并申请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经审查,已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