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粤0802民初2198号
原告: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金城大道年丰豪庭第十二幢二层商铺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劲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林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77号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被告须支付249900元货款给湛江市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湛江市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代被告偿还了货款、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合计259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对原告代其偿还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承认欠原告259900元,其承诺在2016年8月10日前偿还6万元,余款在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如不按时支付,愿意每月支付欠款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被告却未按期承诺还款。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59900元及违约金(其中6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1日计至2017年3月31日,259900元自2017年4月1日计至8月31日,还应按此利率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合计295090;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劲松以欠款总额人民币30万元计算分9期偿
还给原告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体分期如下:第一期于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给原告;第二期于2017年11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第三期于2017年12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第四期于2018年1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第五期于2018年2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第六期于2018年3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第七期于2018年4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第八期于2018年5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第九期于2018年6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
二、若被告林劲松不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中的第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总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案件受理费2863.17元,由***劲松承担(本院已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863.17元不予退回,由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前迳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