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802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族,住湛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族,住湛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珠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802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802执恢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
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天涯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