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科右前旗旺龙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霍阿公路项目兴安盟段土建三标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01财保152号
申请人:科右前旗旺龙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乌兰浩特市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面。
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霍阿公路项目兴安盟段土建三标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项目经理。
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茶榆路6号。
申请人科右前旗旺龙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霍阿公路项目兴安盟段土建三标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账户中存款150000.00元(建设银行乌兰浩特市五一支行的银行账号:×××)。申请人科右前旗旺龙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右前旗旺龙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霍阿公路项目兴安盟段土建三标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账户中存款150000.00元(建设银行乌兰浩特市五一支行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12日-2018年7月11日。
案件申请费150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家口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霍阿公路项目兴安盟段土建三标经理部、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树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