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新,系***之子。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火车站路北、新客运站以西交悦财富创谷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4482755R
法定代表人:张心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案款18957.58元,于2019年5月21日发还***18957.58元,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交纳的案款971.32元,于2019年9月19日收到***交纳的案款1629.86元,于2019年9月19日发还***2601.18元,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交纳的案款500元。2020年1月20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新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执结此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转执行费5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鲁011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011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