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新,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火车站路北、新客运站以西交悦财富创谷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4482755R。
法定代表人:张心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赔偿***医疗费864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残疾赔偿金31747.8元、护理费25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50元;2.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3457.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残疾赔偿金12699.12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60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3207元,由***负担1194元,***负担1438元,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5元;鉴定费2600元,由***负担968元,***负担1166元,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快递签收。
2019年3月25日,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周舒彬主动到本院接受询问并说明案件情况,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收到(2018)鲁011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后就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案款18957.6元,本院已经依法将该案款发还给***。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3月19日、2019年7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车辆、房产、证券、不动产、保险、民政、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名下山东省农信社账户2个,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1629.86元、971.32元,冻结期限分别为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以上账户已经控制金额已经扣划并发还给***。除此之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8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西××号进行调查,经向该村负责人了解,***平时不在村内居住,可能在仲宫街道湖山茗居小区居住,但具体单元号及房号不清楚。执行人员到该小区向居民了解,该小区楼房没有房产证书,未找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9月5日,本院依法查询了***的人社、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存信息。
4.2019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的代理人崔明新,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崔明新代表***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353.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1558.78元,尚未执行到位4479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图片、执行工作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享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受丽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