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584号
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与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X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登记在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X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