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破产抵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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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
诉讼代表人:吕宏真,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福勇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5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限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为民
审判员陶镜玄
审判员童明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何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