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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1024民初4727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笑飞、项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
诉讼代表人:仙居安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洪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洁茹、吴孙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慧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4646291.88元(其中包括本金债权21469518.64元,利息债权2713803.24元以及预交鉴定费4629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原对被告享有普通破产债权3130811.36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普通破产债权3130811.36元,具体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531832-87351352.36-4530000=2650479.64元;
2、被告向原告返还多缴纳的税金:4530000-(94531832*4.43%)=4530000-4187760.16=342239.84元;
3、原、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鉴定费的一半462970/2=231485元;
4、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1月-2013年4月由郭院生签字确认部分的水电费,计93393.12元。
综上,原告在被告处享有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130811.36元。
案件受理费31847元,减半收取15923.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浙江移动微法院”手机端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慧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