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民初4748号



原告: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保利溪湖********。




法定代表人:明悦。




委托代理人:张叶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



诉讼代表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宏真。




原告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福弟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