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6020号
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畈桥。
法定代表人:戚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仕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