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881执315号
被执行人: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独畈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30295621U。
法定代表人:戚坚。
被执行人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4391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2月8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928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9330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4391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