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交控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5民初1462号
原告:河南交控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62FHY7X。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芦花岗转盘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邵光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涛,开封市鼓楼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302730295621U。
法定代表人:戚坚,董事长。
原告河南交控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交控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鼎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交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鼎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指派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交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租赁费340000元;支付迟延付款期间债务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5月份与被告的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2标段项目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原告18米桥梁检测车一台;租期5个月,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租金75000元/月;租金结算方式,每月29日结算,车辆使用结束后一周内,由承租方确认现场实际租赁时间,办理租赁费结算单,工程结束15个工作日结清全部租车费。《设备租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至2021年原告与被告的G25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2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TJ02标段项目部)完成结算,累计租金440000元,被告已经付款100000元,下欠340000元,经催要被告未付款。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鼎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根据设备租赁合同、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可以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的第TJ02标段项目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原告18米桥梁检测车一台;租期5个月,约150天,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租金75000元/月;租金结算方式,每月29日结算,车辆使用结束后一周内,由承租方确认现场实际租赁时间,办理租赁费结算单,工程结束15个工作日结清全部租车费。后经双方结算,2020年11月25日,原告制作结算单一份,被告累计共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440000元,2021年1月30日,被告第TJ02标段项目部工作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第TJ02标段项目部印章。在双方对累计应付租金后,被告向原告已付租金100000元,下欠340000元未付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TJ02标段项目部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第TJ02标段项目部系被告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应由被告对其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TJ02标段项目部与原告结算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全部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支付租赁费而未支付,长期占用原告资金造成原告损失,应当支付在占用价款期间了利息,原告该请求于法有据,且利息的请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交控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0元,由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庆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传付
书 记 员 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