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赣0321执98号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每一类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取得的时间、位置、数量、现有价值、是否出租、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以及是否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是否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详细信息。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视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应写明金额、来源等):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应写明位置、面积、证号等):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料等动产(应写明牌照号、车辆型号、品牌,数量、存放位置等):















债券、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应写明金额、登记结算机构等):















其他财产情况(包括分红、租金、承包金等财产性权益,应写明金额、来源等):



















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已经实际缴纳出资额(应写明股东姓名、联系方式等):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包括转让、出租以上财产的;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收入支出情况;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被执行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