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9546号 原告: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工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独畈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预制加工安装合同一份,对**预制加工安装内容、单价、节约钢筋奖励、进度款支付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为被告提供**预制加工安装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同一施工路段二工区**加工承包商山东省聚仁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内的40米T梁69片3625立方强行切割给原告预制加工,将原告合同内施工难度比40米T**对简单的空心**、叠合**合计1084.6立方切割给杭州顺冠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预制加工。同年7月20日,将原告价值55000元单独定制加工好的一套叠合梁模板提供给萧山梁场使用。根据合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模板损失55000元。原告于2020年6月完成所有**预制加工安装,案涉高速公路已于同年7月交付发包人验收合格,于同年12月23日正式通车使用。2020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工程量结算单,确认原告完成**预制、安装等工程量47627269元。2020年9月4日,被告确认原告实际使用钢筋数量为13401.245吨。被告提供的**和桥面湿接缝钢筋理论用量为14529.672吨,原告实际为被告节约钢筋1128.427吨,钢筋市场价4000元/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钢筋补差款2256854元。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加工安装费、钢筋补差款及模板补偿款共计49939123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2174753.21万元未付,遂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预制加工安装合同的具体内容,该合同实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该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故本案依法应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