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600号之一
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等。
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江滨南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湘0211民初600号裁定,冻结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号为(2023)湘02执76号的执行案件5,685,586元范围内的执行款。现因本案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号为(2023)湘02执76号的执行案件5,685,586元范围内执行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彭 鸿 森
人民陪审员 陈 宜 鹏
人民陪审员 屈 红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