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航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江滨南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5211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航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宝石东路360号2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48375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航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3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PVC管材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仲。合同记载的签约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述管辖协议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